國家發改委12月18日消息稱,目前已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切實落實“簡政放權”和“放管服”要求,加強和規范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
專項投資重點支持對水環境質量改善直接相關的項目,項目類型主要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城鎮垃圾處理、河道(湖庫)水環境綜合治理和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進水環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專項投資補助比例原則上按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高于項目合理造價的 30%、45%和 60%控制。對于屬于特殊流域的三峽庫區及上游、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執行西部地區補助比例。對于其他特殊地區,補助比例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國家發改委有關政策規定。
對于建設資金實際缺口較小或申請專項投資較少的項目,可按項目實際申報需求安排專項投資。
資金申請報告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包含重大項目庫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專項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情況、通過重大項目庫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等,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核準批復和備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新開工項目(未安排過專項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相關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建設規劃儲備庫;
(二)項目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并通過重大項目庫完成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
(三)項目單位已建立法人責任制;
(四)項目已明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五)項目可研、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完備合規(相關環節審批時間早于計劃安排年度 2 年以上的,審批單位需確認審批內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質變更的要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符合開工要求;
(六)項目建設資金渠道已基本落實,資金到位率達到 15%以上,對于實際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投資完成率不能超過 50%;
(七)PPP 等社會投資參與的項目,專項投資權益歸屬明確,具備開工條件;
(八)項目能在合理工期內完成建設,并在計劃年度完成申請投資任務;
(九)項目建設規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顯;
(十)項目未重復使用其他中央投資;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續建項目(已安排專項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按照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建設任務開展實施,已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基本執行完畢;
(二)項目尚未完工,且仍處于合理工期內;
(三)項目建設資金累計到位金額要比年度投資計劃累計下達投資額高 10%以上;
(四)項目已安排補助投資尚未達到補助上限,能在計劃年度完成申報投資任務;
專項投資原則上采用切塊方式安排到省(區、市)。國家發改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明確年度專項投資額度、建設
任務和工作要求等,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將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
(五)項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資;
(六)項目已落實信息公開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